抛工一日,勒物一斗,还是有些重了。若是有疾病等,非农忙之时,应当允许用延补雇时的方式补上,而不是罚粮一斗。就算在农忙之时,也当允许请人替代,或是由主家请人替代后,扣减时应工钱。
再有,便是这每月扣百钱,我觉得也很不妥。既然工钱是发粮,则扣的也应当是粮,免的雇工还要卖粮换钱,中间再受一道损失。
现在粮价每斗二百钱,那就干脆,每月扣半斗粮,也麦粟各半。
以后不论粮价如何涨跌,都是扣半斗粮。」
这也算是堵一个漏洞,以后粮价肯定会越来越低,现在一斗米二百钱,等到夏收后,估计就会跌到百多钱,等秋粮再丰收,李逸估计就会回落到灾前的二三十钱一斗。
如果工钱给的是粮,到时扣的是钱,那这里面就有很大问题。
到时斗米二十钱,一月工钱一石粮,才值二百钱,扣一百钱,那就扣掉了一半。
而若现在直接按半斗扣,也才扣半成。
大唐后来推行两税,搞税收货币化,百姓不再缴实物租赋,收了粮得先卖成钱,再交税,那些奸商就会趁机在收粮后压低粮价,让百姓实际负担大增。
魏征仔细的看著合同,这种雇佣合同挺常见,民间也多有雇佣长工的,大抵也是这般。一个青壮长工,包吃住,一年十石粮食,再给两季衣鞋。有的是给十二石粮,再加衣鞋,也有的是给八石七石,甚至给五六石的。
还有些一年是只雇佣十个月,甚至九个月的。
褚家这条件还算好。
这上面抛工等违约条款,其实一般契约上都有。
「我觉得按司徒说的改一下,更好,尤其是这扣钱改扣粮。」
杨师道捋著胡须,「一个月才扣半斗粮,是不是有点少?十年,也才七石二斗而已,我觉得如果要扣粮,一月应当扣一斗。
部曲本是私产,岂能贱价轻赎?」
这位宰相,既是皇帝妹夫,也是弘农杨氏观王房的,他家在隋朝,那是观王,家中田多奴仆也多,部曲客女也不少。
把部女编为国家客户,改为雇佣,他其实是很反对的,部曲可是私财产啊。
李逸提出的雇工钱里扣钱做为赎身钱,能填补些损失,可若是可心,贵族豪强们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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