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述,有相关证券帐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持股明细统计表、华天科技相关公告文件、混沌投资投资决策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葛卫东作为混沌投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决策总负责人,全面主导本次交易的决策与执行,是本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及覆核情况。
当事人混沌投资、葛卫东在陈述申辩中提出:
1是本次违规系内部合规流程对多帐户合并持股统计不及时,未能精准识别举牌线触发时点,主观无恶意,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的情形,也未进行反向交易获利。
2是事发后已主动补充披露权益变动信息,全面配合监管调查,第一时间整改了内部持股统计与合规管控流程,未对市场秩序及中小投资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3是葛卫东个人已尽到基本管理义务,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我局覆核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主观过错程度较轻、主动整改、积极配合调查等申辩意见,符合《华国人民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我局予以采纳,在量罚时已酌情从轻考量。
三、行政处罚决定与依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沪都混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并处以人民币200万元的罚款。
2,对葛卫东给予警告,合并处以人民币1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燕京分行营业部,帐号:711101XXX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
葛卫东相关的《处罚公告》对外公布后,龚逾因散播不实信息影响资本市场正常运转,其相关《处罚公告》也被证监会官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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