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通商交易务”的设立与“专营证券”的发售,如同在平静的湖面投入巨石,激起的波澜尚未平息,另一道更直接、更猛烈、也更精准的浪涛,已紧随其后,拍向那些盘踞在盐铁利益链条上的庞然大物。
麟德二年六月,盛夏的长安城被骄阳炙烤,但比天气更热的,是尚书省新颁的一道政令,以及随之而来的一份细致章程。这一次,不再是“专营证券”那般带着未来预期和投资色彩的金融产品,而是直接针对现有盐业流通体系的重磅改革——盐引制。**
“奉天承运皇帝制曰:盐乃国之重器,民生所系。为整肃盐政,平抑盐价,杜绝私贩,保障国课,兹决定自麟德三年元旦起,于全国推行盐引专卖新法。所有官盐之生产、收购、储运,统由新设之盐铁转运使司掌管。民间商贾若欲贩运销售食盐,必须先至各地盐铁转运分司或指定柜坊,购买相应额度之‘盐引’(官制专卖凭证),凭引至指定盐场提盐,按引缴纳盐税及专营费,方可合法运销。无引贩盐,一律以私盐论处,从重治罪!各地旧有盐商,可凭过往经营记录及纳税凭证,于限期内赴有司登记,经审核后,优先获得首批盐引认购资格。具体章程如下……”**
与“专营证券”不同,盐引是实实在在的交易和运销许可凭证,直接对应着未来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某一数量的食盐实物。它标志着朝廷不再满足于仅仅收取盐课,而是要直接掌控从盐场到市场的整个流通链条。盐引的发行、定价、分配权,完全收归新成立的盐铁转运使司(明眼人都知道,这将是李瑾直接掌控的机构)。这意味着,过去那种盐商与盐场私下勾结、低价拿盐、走私贩运的模式,从根本上被宣判了死刑。盐商想要继续做食盐生意,就必须按照朝廷的新规矩来,购买官定价格的盐引,缴纳足额的税费,在官方指定的渠道内运营。
章程细节极为详尽,对盐引的种类(按地域、时间、盐种划分)、价格、购买流程、使用限制、违规处罚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同时,章程也给予现有盐商一定的“过渡优待”和“优先认购权”,看似是一种安抚,实则是一种更为高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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