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担任副厂长、财务经理、采购经理、销售经理等要职),有预谋、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华光机械厂改制方案》、《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补充说明、纠正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银行流水记录、财务凭证、相关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人(包括多名原厂职工、业务单位人员)证言、同案人供述以及被告等人的供述等大量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华光机械厂在改制过程中,被告人刘汉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多名亲属利用各自职务便利,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均系主犯,均应依法严惩。
王爱军,原办公室主任,后担任华光机械厂厂长、法人,因担任时间较短,有被蒙骗的可能,可酌情降低处罚标准,但却亲手签署了五份转移财产的文件,仍系主犯。
陈建国,技术部负责人,虽只负责技术,没有参与一系列的犯罪行为,但在两年之中却领到了不符合自己薪资的分红,对刘汉民等人的犯罪行为,存在知情不报的行为。
综上,为维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惩治腐败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华光机械厂在改制过程中存在侵吞国家资产,现收回为国有,归江城市国资委监管和运营。
二、被告人刘汉民犯贪污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光、刘汉才、刘汉成等人判处5-10年有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爱军,判处5年有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建国,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没收任职期间的非法所得。
三、追缴被告人刘汉民等人及其亲属等涉案人员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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