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对接。
3.创作相关权利:
??剧本微调:要求合约中明确,苏雨有权在尊重剧本整体框架和导演最终决定权的前提下,就其所饰演角色的具体台词、细节动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导演及编剧应予以考虑并与演员协商。
??最终剪辑否决权:不寻求最终剪辑权,但要求合约中加入条款,确保苏雨拥有对其个人镜头使用的“合理性咨询权”,即如果最终成片中对苏雨表演镜头的使用方式严重扭曲角色本意或损害演员专业声誉,苏雨或其代表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协商。
??署名:要求片头单独署名,且署名位置、大小需符合行业惯例及演员贡献。
4.宣传义务:明确宣传期长度、主要宣传活动的具体范围(如电影节首映、特定媒体采访、有限数量的宣传照拍摄),超出部分需另行协商并可能产生额外费用。要求提前至少两周提供宣传日程。强调苏雨有权拒绝任何其认为不适当或与影片基调严重不符的宣传形式或采访问题。
5.后续权利与争议解决:明确肖像权、剧照使用权范围。要求争议解决方式首选保密仲裁,仲裁地争取在相对中立的香港或新加坡。
谈判过程并非一帆风顺。瑞秋·陈对上映后奖金条款最初持保留态度,认为增加了制片方未来不确定性。林晚团队据理力争,指出这有助于激励演员与剧组共同提升影片艺术成绩,且奖金数额设置合理,并非天价。经过两轮磋商,最终双方同意设置一个阶梯式奖金结构,与电影节竞赛入围和特定奖项提名挂钩,奖金总额设有上限。
关于创作建议权,瑞秋起初认为这属于导演管辖范围,无需写入演员合约。但在林晚和张薇强调这对于苏雨深入塑造角色、确保表演连贯性的重要性,并引用其他注重表演的好莱坞导演的常见做法后,瑞秋同意加入一项措辞严谨的条款:“演员可就其饰演角色的表演细节与导演及编剧进行创作讨论,导演将予以善意考虑。”这为苏雨争取到了正式的沟通渠道保障。
“合理性咨询权”的谈判更为艰难。片方法律代表强烈反对任何可能影响最终剪辑权的条款。最终妥协方案是:影片上映前,制片方有义务向苏雨提供其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