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起身,拿起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周敏,当庭明确仲裁请求如下:”
“第一,裁决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岗位调整及薪资调整决定,恢复申请人原行政专员岗位及原每月8000元的工资待遇。”
“第二,裁决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九月工资差额2400元、被克扣的全勤奖300元、产检事假扣款520元,以上共计3220元。”
“第三,裁决若被申请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24000元,按3年工作年限,每月8000元标准计算。”
请求宣读完毕,江晨话锋一转,陈述事实理由。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从入职起,被申请人处,担任行政专员岗位,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8000元,入职三年来工作考核均为合格。”
“当申请人确诊怀孕,被申请人获知后,在未与申请人协商、未说明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单方作出调岗决定,将申请人从行政岗调至后勤仓库岗,主要负责货物搬运、库房清扫等体力劳动,同时将底薪降至5600元,降幅达30%。”
“调岗后,被申请人恶意安排申请人超时加班、严苛考核考勤,甚至将正常产检按事假扣发工资,本质上是通过逼迫方式,迫使孕期女职工主动提出辞职,从而规避支付产假待遇、经济补偿金的法定责任。”
“申请人就此向公司申诉,被申请人却出具事后伪造的‘绩效不合格考评表’,主张调岗合法!”
“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华夏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属于对孕期女职工的就业歧视,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庭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