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经过。”
“那两句口气呢?”主簿指向末尾,“‘妾记不真切’‘所知止此’,是不是她平日说话?”
沈照檀看了一眼:“她遇到不肯担尽的事,的确常说记不清。‘所知止此’也可能出自她。”
“既有笔迹,又有口气——”
“一处收笔、两句可能的口气,只能各记在各处。”沈照檀道,“熟悉她的人也知道她怎样推说记性不好。即便这两句真由她自己添上,也不能替前面每一句认来源。”
主簿又点了点“早有安排”:“这句不像?”
“公事纸上的人会写平日在家不用的字。我不能因像就认全,也不能因不像就判假。”
“纸上有她的姓名、时辰,还有两名见证。”
“两名见证都在裴府。”
“裴府是她夫家。”
“正因是夫家,才须写明利益所关。”
评事没有让两人继续绕。他叫录事取四张空窄签,横排在净纸下方。
“你要分什么?”
沈照檀依次写下:谁写,谁说,谁见,谁拟。
刑部主簿皱眉:“一张家内陈述,何必拆成四份?”
“因为纸上把四件事写成了一件。”
沈照檀指向第一句。
“‘妾曾听’,是沈令姝自称听见;‘长姊亲言’,是她把话归到我名下;旧车、旧匣、旧玉,是她所称我说过的事实;‘早有安排’,却是对后来行为的推断。亲笔、亲耳、亲见和推断不能共用一个姓名。”
评事看向录事:“逐格记。”
第一格是“谁写”。沈照檀只答,纸尾姓名和两处运笔习惯与沈令姝相似;她没有亲见妹妹昨日书写,也没有可独立核验的同日官样,因此不能据此确认全文书写经过,更不能确认是否出于自由陈述。
主簿道:“你疑心有人仿笔?”
“我没有这样说。”
“那便是她写的。”
“相似只到相似。是不是她亲手写,尚可另核;即便全是她亲手,也只先证明手落过笔。”
第二格是“谁说”。评事问:“你是否曾向沈令姝并说纸上这些话?”
“没有。”
“一件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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