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另具出棚票,应仍在西换乙字号序。有没有具、号是多少、为何未入两处现见栏,均未明。”
年轻录事低声道:“三十五到三十九,中间少的不止一个号。”
“所以也不能把三十七先给成棺。”
西换乙字三十七仍只是兵部移交目录里的一件军务杂封,九具成棺也仍只是税簿里的一笔免税棚钱。它们在同一处旧棚留下了相邻的影子,却没有变成同一件东西。
酉初,核址摘要写完。
十五年前冬中十七,九具成棺曾入芦湾南折旧盐棚,停放一宿。
棺内所装、随行文书、出棚时刻、承运方式、接手人、去处,均未见可靠记录。
口述中的水路与东坡皆不足采作去向。旧柱残刻只作地点旁记,不单独证明个案。
最后一行只有六个字:
“芦湾以后,未明。”
长风看完,只在家属旁看栏落名。回城以前,《西换杂支次簿》仍留旧粮行,冬中十七散页夹着原位红签;《芦湾棚地杂税簿》仍锁在坊税官箱。里正与转运书吏分别在两处外封加盖在地验见印。最后一方印落稳时,旧棚外已经起了暮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