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放任之弊。此谓‘法’。”
李瑾的策略,环环相扣,既有限制打击,也有疏导利用,更有制度建设。他特别强调“渐进”和“依法”,避免重蹈历史上“三武一宗”灭佛那样简单粗暴、易引发强烈反弹的覆辙。他给寺院留下了生存空间和一定的经济基础,但划定了明确的红线,并试图将其经济活动和部分社会功能,引导到对朝廷和民生有利的轨道上来。
殿内一片寂静,众人都在消化这系统而大胆的方案。御史大夫首先开口:“李相此策,思虑周详。然清丈田产,触动利益广布,恐州县胥吏,与地方豪强、寺院勾结,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更有甚者,或激生民变,如北魏沙门法庆之乱,不可不防。”
户部尚书韦陟则关心实际:“清出田产,分与贫民、府兵,自是良法。然赎买之资,所费不赀,国库虽因海贸稍裕,然水师营造、边军赏赉、河工水利,在在需钱,恐难全数支应。且寺观纳税,如何核定?其营生多隐秘,恐难以实报。”
崔知温则从另一角度质疑:“李相所言‘导善’,固然是好。然出家人本应清静修行,不问俗务。今令其办学、修路、行医,岂非强令方外之人,行俗世之政?混淆僧俗,恐非佛道本意,亦易生弊端。且‘僧道司’之设,将方外之人纳于俗官管辖,有违‘沙门不敬王者’之古训,恐招致高僧大德反感,不利陛下崇佛之德。”
李瑾从容应对:“御史大夫所虑极是。故臣强调需派强干御史,分道巡查,明察暗访,严惩贪渎。对敢于煽动闹事、武力抗拒者,当以谋逆论处,朝廷绝不姑息。然只要政策公允,执法严明,补偿合理(赎买价格可略低于市价,但需足额),多数僧众、百姓,当知此乃为保其长久,而非绝其生路。韦尚书所忧财用,可分期、分地、分批推行,先试点,后推广。赎买之资,或可从市舶司新增税收、及未来寺观纳税中,专款专用。至于寺观纳税,可仿效市舶司‘抽解’之法,设‘寺产税吏’,定期核查其碾硙、店铺流水,定额或定率征收。初始或有隐匿,久之,形成定制,自可纳入正轨。”
“至于崔公所言‘僧俗混淆’、‘沙门不敬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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