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一次“提示性投放”,而不是致晕投放。这更说明掌心不是为了当场夺信,而是为了制造心理波动与操作失误。
江砚看到谱室回报,冷冷写下四个字:**“恐吓式遮。”**
恐吓式遮的目的就是让人自己犯错。但当程序足够硬时,恐吓就只能留下自己的痕。
首衡随即追加裁定:将断灯与挥发物投放纳入“重大遮规风险事件”,要求机要监对静谕库外廊电路刻点与封控药材刻点做存在性核验,所有涉及胶性批次的器具封签一律抽样比对。简单说:掌心想用甜味吓人,议衡就把甜味变成调查入口。
掌心恐吓一次,就多开一扇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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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匣体在傍晚时分被送入议衡监护库。订线封存完成后,东市谱室对崩裂残端做了成分谱与微屑形态谱双重对照。结果如预期:残端微屑与机要库刮痕、议衡殿薄片微屑同源;更重要的是,残端崩裂节拍与上位封存印持握环缺口毛刺节拍高度一致,符合“同一次崩裂事件”特征。
这意味着:缺口不是传闻,也不是偶然磕碰,而是一次具体事件留下的硬证据。事件发生时,薄片夹具在场,印箱携行加固在场,掌印使类责任位在场,规签监督责任在场。
链条终于从“同源”走到了“同事件”。
同事件比同源更难逃:同源还能说材料广泛,同事件只会指向一次具体的动作。一次动作,必然有时间窗、必然有参与岗位、必然有规签存在项。只要把这一次动作的时间窗锁死,掌心就会被迫在两种丢脸之间选择:要么承认曾动用薄片夹具并造成缺口却未编号回收,构成遮规;要么承认回收编号被隐藏或篡改,构成更重的遮规。
江砚把谱室结论递到首衡案前,首衡看完,只说:“现在可以落第二刀了。”
第二刀是什么?不是抓人,而是把“同事件”对应的时间窗变成一个“强制核验窗口”。只要窗口被强制核验,掌心就无法靠无限拉长时间来稀释责任。
首衡当夜下裁定:以崩裂残端与封存印缺口同事件特征为依据,锁定“崩裂事件窗口”,要求宗主侧在窗口内提交三类存在性证明编号副本:
1.薄片夹具调用编号;
2.印箱携行加固操作编号;
3.夹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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