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原纸未曾形成、现已毁失或原存北地。”
萧承彻没有动这句话,也没有要求刑部删去自限,只把纸推回去,确认原字仍在,淡声准其保留。
主簿又问:“本部若要续查其余年月,是否仍可另请?”
“可。”萧承彻道,“但本次到限只能结为来源仍未明,不能结为会审所据无误。”
申正前一刻,原七页回文与一页补明同夹骑缝,刑部主簿在补明末落押,本署小印压过两页接缝。
录事从头念回:会审卷现持位置已核;成卷、覆校与归架年月已核;引录底所引完整题名、原纸页号、入署收文号、入卷移交时日及经手,均未核出;已查三处架、六类簿册,范围列明;到限回文按时入档。
申正梆声刚过,门外又递进一封公函。
来函正本送大理寺,清案值房所得是一联同文副函,外封列着玉甲、玉乙两个物号,发函处是北衙。
录事验过封口,念出函题:“请调玉甲、玉乙原物,连同原封,备作北路就地辨识。”他问:“此函如何批?”
萧承彻看了一眼那两个物号:“这里只登记,不替大理寺答。”
录事便在来函簿上写下:七月二十七日申正一刻,北衙调物函副联到。至于函上“原物”二字旁的批答栏,仍旧空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