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转写为识认案中原物。
书吏这才道:“可以先问。但官拓须出自本次启封,不能仍用北衙现持旧拓。”
“可。”评事道,“原物在本寺开,在本寺拓,在本寺复封。你只领副录。”
书吏又道:“地方答纸不得写‘未见原物’。官拓本就从原物上取,写这句话,像是存心削弱答复。”
沈照檀答:“出具官拓的人见了原物,答问的人没有见。纵然都是官面核验,也更该写明谁见了什么。”
案物房里静了片刻,评事提笔,在拟制副录的题头先写下一行:
“据大理寺所制等大官拓、尺度与细描作答;答者未见原物。”
北衙书吏没有再争,只要求把“原物由大理寺核见”添在后面。评事准了。两层话并列:拓本有官署来处,地方答者没有实物经眼。
他又把地方答格压在限制语之后,不让答者先见“合信”“旧部”或任何拟定关系。去北路的纸只问此类物怎样用、何时用、凭何种簿记;至于案中两物与谁有关,仍须回到各自来源纸和大理寺原物簿。
随后,案物吏先从架上取玉甲,报出物号、旧封泥号与原架位。三处与两本簿相合以后,他才割开封纸,将旧封泥拓入启封回签,碎片则收进原袋附格。
玉甲落在白毡中央,木尺不压玉边,细秤只复核原有重量;拓手分别取纹面与背面等大官拓,画手以细线标长、宽、厚、穿孔位置和断边走向。旧绳只在原位缓缓展开,不解结、不穿换,另作一张绳结与褪色细描。
每一张纸都只挂玉甲物号,共同核见没有改,只从旧簿逐字抄回:同形左半、不能配合、用途未明。旧绳图旁另注:随物入袋,不追认为承安九年原绦,不与玉乙旧绳互证。
拓毕,玉甲先换新封纸。案物吏报新封泥号、复封时刻与经手,写进案物簿,也写进现案调取回填栏。它回到原架以后,玉乙才被取下。
第二次验封、启袋、量尺、拓印与细描,次序没有少一项。玉乙孔侧旧磨与随附旧绳结位不尽相应,案物吏照原核见画出位置,只写“旧绳不能尽证早先系法”,没有补是谁换过绳,也没有借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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